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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领取待遇吗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7 字体【 】 浏览次数:

我是这么个情况,在上家单位工作的时候在这边交了7个月社保,隔了两个月到现单位工作至今在这边又交了8个月社保,现在单位效益不好,通知我要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从上家单位离开的时候我去社保问,说我年限不够,而且自己辞职不能拿失业保险金,那这次年限是不是够了?并且是单位开除我的,应该可以拿失业保险金吧?

您好!

感谢您通过www.878365.com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又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22号)的规定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职工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失业人员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缴费时间按1年计算。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如您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保险累计交满一年则可申领失业金,但由于您这一次失业在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2个月,且上一家单位是您主动辞职,因此两家单位的失业保险年限不可累计计算,故此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具体还待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材料的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