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另外,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为做好生育与医保政策的衔接,市人社局规定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划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除明确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项目,均由市社保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办理地点在运河路100号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咨询电话:85340139。
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办理地点在运河路81号一楼报销窗口,咨询电话:85018784。
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政策业务,请拨打市人社局12333服务热线咨询。
(医保处)